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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上海11月28日電 (陳靜潘靜波)背著裝有水泥磚塊的背包,手拿汽車遙控干擾器,28歲的小伙龐某來到上海浦東陸家嘴地區一家銀行,號稱自己有炸彈和炸彈遙控器,要求銀行給錢一百萬,當場被抓。
  上海一中院28日披露,該院就這起謊稱有炸彈搶劫銀行案件作出二審裁判,認定龐某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並處有期徒刑一年。
  1985年出生的龐某,大學畢業後來到上海,長期沒找到稱心的工作。2013年1月16日下午2點左右,龐某隨身攜帶事先已裝入圓柱形水泥磚塊的雙肩包和汽車遙控干擾器,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附近一家銀行,謊稱有炸彈和炸彈遙控器,對前來接待的銀行副行長周某威脅索要錢款100萬,不然將按下遙控器將銀行炸毀。
  銀行隨即報警。警方出動多名警力,對銀行所在大樓進行疏散。被告人龐某被當場抓獲。
  當被問及通過此種手段向銀行索要錢款的目的時,龐某說,“我是理想主義者,去銀行的目的是支持占領華爾街運動”。一審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向法庭遞交了偵查階段由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龐某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龐某是個不能正常自我調節心理狀態的年輕人,此次作案是在思想和心理上極其幼稚狀態下實施的,以達到自己被關註的目的,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的行為已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龐某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但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不宜對龐某適用緩刑。故一審判決被告人龐某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龐某對原判認定其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但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龐某在公共場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物質,並恐嚇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並鑒於龐某當庭自願認罪等,所作判決並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龐某要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男子謊稱有炸彈和炸彈遙控器 要挾銀行給錢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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