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看似不起眼的消息,卻在國內網絡上引起熱議。亞洲通訊社報道,日本東京地鐵公司的鐵道本部擔當部長,因為使用公務IC卡用於支付個人不屬於公務出差的交通費併購買飲料等,近日被宣佈解雇。這位50多歲的部長被控在5年間貪污公款約5萬日元(約合3000元人民幣)。東京地鐵公司表示,這名部長將私人消費部分作為公務消費申報,屬於貪污行為。
  公眾差不多是以圍觀“奇聞”的心態來看這條消息的,貪污3000元人民幣,而且是5年間貪污的,竟然就被髮現了,還直接被當貪污了,更重要的是,毫不留情地被解雇了。日本這位官僚5年間貪污公款約5萬日元被解聘,讓我們看到了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知道了這就叫“零容忍”。這種活生生的案例對貪官才有威懾力,也才能讓國民相信政府對腐敗的容忍度真是零,公私權界分明,用公家的東西是天大的事,花一分錢公款都是貪污,都要受到追究。
  在“對腐敗零容忍”上真應學習日本那一套零容忍的制度。日本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也曾被腐敗醜聞纏身,痛定思痛後在參議院中全票通過的《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實行絕對的零容忍,使日本的清廉指數此後穩定排在世界17位左右。日本駐華參贊有馬孝典先生是研究日本反腐制度的,我與有馬先生就日本的《國家公務員倫理法》有過好幾次交談,很受啟發。記得有一次與他見面,出於禮貌,送了他一個小紀念品,有馬先生開玩笑說,不貴吧,貴的話我收下就是犯罪了。我驚訝地問,怎麼會?我跟你沒啥利益關係,又不求你辦事。有馬說,在日本法律中,並不只是利害關係者的東西不能收,非利害關係者送的禮物,如果“超過社會普遍認可的程度”,也被認為是腐敗。
  有馬先生有一篇談日本反腐制度的論文在中國互聯網上受到頗多關註,他系統地介紹了“零容忍”的表現。比如《國家公務員倫理法》不僅禁止公務員“以職務或地位之便謀取私利”,甚至禁止一切“引起國民懷疑或不信任的行為”,讓公務員沒有漏洞可鑽。對與“利害關係者”之間的禁止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對與非“利害關係者”之間禁止行為也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說,打高爾夫球或玩兒游戲時,即便“費用均攤”亦屬禁止範圍。專門的“倫理審查會”事務局還編寫了《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章事例集》,就何種行為是被禁止的,何種行為是被允許的舉出各種各樣的案例,一一加以明確。窮盡了所有想到的可能違規,幾乎沒有個人隨意判斷的餘地了。規定之下,有公務員用公費深夜乘坐出租車時接受司機所提供的啤酒及小吃也受到嚴厲處分,用看得見的事實詮釋了“零容忍”的含義。在這一規定和理念下,那位部長5年間用公務卡支付了約5萬日元的個人消費,當然也是不折不扣的貪污了。
  日本實施了這部法律後,曾遇到了來自公務員群體的巨大阻力。經歷過那種“嚴厲”的有馬先生說:衝擊力相當大,甚至曾出現過一些過激反應和混亂。有批評稱,倫理限制條目繁瑣,難免使國家公務員畏首畏尾,影響正常公務的執行。但當時頂住了壓力,法律是2000年實施的,2003年對公務員的調查顯示,一半以上覺得過於嚴厲;3年後再調查時就下降到半數以下;再過3年到2009年,支持率為71.1%,而覺得嚴厲的只剩下26.5%。什麼樣的法律和執行情況塑造什麼樣的公務員人格,公務員習慣了“零容忍”,就會漸漸接受;習慣了“花點兒公款算什麼”,結果必然是腐敗橫行。
  有人說中國當下“零容忍”不現實,也會有阻力。這種判斷完全是錯誤的。反腐敗問題上,越容忍,腐敗行為會越肆無忌憚;衝破阻力強硬地實行“零容忍”,用重典讓公務員養成習慣,用鐵腕將錯誤的預期扭轉過來,過上幾年,必有改觀。如果一味退讓,只會讓反腐無解。  (原標題:“對腐敗零容忍”真應學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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